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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传播

目前我国已采取艾滋病预防措施

作者:aids 更新日期:2015-05-19 来源:艾滋病公益检测网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预防艾滋,从我做起,目前我国已采取以下艾滋病预防措施:


    第一,加强我国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主要对以下重点人群进行艾滋病的监测。

    (1)长期驻华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教师、商人、各类专业人员、海员以及短期来华的旅游者。根据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上述人员凡需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者(留学生为一学年),需交验艾滋病血清学检验证明,无此证明者,在入境后20天内应采血检查,以取得证明书。对短期来华的工作人员、旅游者和海员,凡有可疑临床症状者,或发现与中国人有性关系者,亦应采血检查。

    (2)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包括公务人员、留学生、劳务人员、海员、探亲或旅游者等,回国后2个月之内应采血检测。如条件许可,在国外居住超过半年者亦可采血检查。短期出国者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输血史的应采血检查。

    (3)性传播疾病(梅毒、淋病等)患者、同性恋者及吸毒者应尽量查清身体状况,并采血检测。   

    (4)宾馆、旅行社服务人员,凡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者应采血检查。外宾门诊部医务人员或直接与艾滋病病人的治疗、预防及试验检测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检验人员、防疫人员、检疫人员、清洁工和停尸房工作人员等,每年应该常规采血检测一次。平时若有可疑症状,或有可疑接触史,应及时采血检测。

    (5)边缘地区的居民,特别是边境开放、双方居民自由来往地段的居民,以及侨乡地区的居民,凡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者,应采血检验。其余可抽样采血检测。

    (6)对自1980年以来应用过进口第Ⅷ、Ⅳ因子的血友病病人,应该尽量查清名单,全部采血检查。因在1983年和1984年发现艾滋病病毒之前,未对第Ⅷ、Ⅳ因子进行灭活处理,国外于1984年起已对第Ⅷ因子做灭活艾滋病病毒处理,对自1980年以后应用过丙种球蛋白、白蛋白等其它血液制品者,凡有可疑症状者应采血检测。凡发现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进口血液制品,应全部销毁,对已使用者应采血检测。

    (7)对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包括配偶、亲戚、处理病人或感染者的医务人员及其它密切接触者,应密切观察,长期追踪,并应在调查期间的6个月及1年时采血检测。

    (8)对献血者应逐步做到全部采血检测。对捐献器官或精液者,应事先做检测,证明无艾滋病病毒感染后才能捐献。


    第二,加强国境卫生检疫,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从1985年起,我国就将艾滋病列为报告的传染病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之一,   
    第三,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的血液制品,以防止艾滋病通过血液制品传入:少数特殊需要的血液制品的进口也要经过严格审查。对已进口的血制品进行检测,证实确未受到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方准许使用,而未经检测的一律不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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