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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详情披露

作者:aids 更新日期:2011-01-12 来源:艾滋病公益检测网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毕业于一所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小吴,报考安徽省安庆市教师职位时,因体检检出“HIV-1抗体阳性”,被挡在教师门外。觉得自己就业受到了“歧视”,小吴状告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提起了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一审败诉后,小吴提起上诉。
    针对此案,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国家应明确传染病感染者从业范围。
    这个世界上叫“小吴”的人很多,在新浪博客,其中有个“小吴的博客”很特别,头像是一条象征关爱艾滋病病人的红丝带,界面图案是几只弱小的蚂蚁爬在两个光秃秃的巨石上。
    一点开博客,就会响起日本漫画家宫崎骏《天空之城》里那首“啊……啊……啊……”独字歌,歌声哀婉绵长,听久了会让人心酸甚至泪下。
    其中有段文字是这样写的:“我很茫然、很失望、很伤心、很无助、很无奈、很可怜、很悲剧……哎,我本身在悬崖边上,安庆法院的一槌无疑让我坠入万丈深渊。”
    小吴作为中国74万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之一,具体姓甚名啥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提起的这场诉讼引起了社会对艾滋病病人就业问题的关注。
    觉得被歧视起诉维权
    今年23岁的小吴是一所师范院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拥有教师资格证的他,理想的目标就是进城里的公立学校当一名老师。
    2010年5月6日、7日,安徽省安庆市市直中学公开招聘中学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教师80名。
    小吴获悉这个信息,非常高兴。如果能在安庆市直中学里当一名教师,社会地位、经济收入都不错。
    5月16日,小吴赶到安庆,报名参加考试。在2000多人参与的竞争中,他脱颖而出,分别通过笔试、面试,入围体检。“离成功越来越近,那些日子每天都充满喜悦和不安。”小吴说。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体检。在焦急的等待中,小吴收到安庆市教育局发来的告知书,告知他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原因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所以不合格”。
    7月27日,小吴向安庆市教育局书面申请复检。8月6日,经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小吴HIV-1抗体阳性。8月12日,安庆市立医院向小吴出具了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的体检报告。安庆市教育局根据体检报告,认定小吴不符合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小吴不予录用,并于8月15日向小吴送达了不予录用告知书。
    “受不了那种恐怖、那种煎熬,每天都有想死的念头。”他说。
    他觉得自己也“被歧视”了,决定走司法途径维权。随后,他聘请律师向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间,小吴最怕被亲戚、朋友、同学知道自己染了艾滋病病毒。“我现在想起来都不相信,自己当时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勇气状告教育局。”小吴回忆说。
    为了保护小吴的个人隐私,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报考教师能否按公务员标准体检
    2010年10月1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安庆市教育局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招聘教师是否合法。
    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委托的代理人称:原告经体检,后经复检,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定原告HIV-1抗体阳性,安庆市立医院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体检报告,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不符合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事实依据充分。
    “本次的招录公告中就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引用这一标准的规定说,“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同,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所以没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说法。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都     会发病。所以,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认,即作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小吴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小吴报考的是教师,而非公务员。安庆市教育局没有权力在招聘教师中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被告以原告“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为由,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安庆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称,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要求:教师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据此,《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也作出相应规定:性传播疾病属于体检不合格,不允许授予教师资格。
    该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淋病、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确定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治。原告经体检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被医院认定体检不合格。说明原告不具备教师岗位的身体条件。被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决定于法有据。
    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此次招聘人员的人选由用人单位确定,我局只是在拟聘人员确定后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原告的体检结果,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符合聘用教师有关法律规定。我局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起诉。”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应明确传染病感染者从业范围
    在法院开庭之前,恰好是新学年开始,小吴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份在私立学校当老师的工作。小吴虽然暂时有了一个自食其力的饭碗,但官司引发的社会反响,使他一直处于煎熬之中。
    小吴的一位代理人在电话中向《法治周末》坦率地表示,假如自己的孩子遇见一名患了艾滋病的教师,肯定不会第一个让孩子离开班级,相信学校必定会重新调整任课教师。
    今年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迎江区法院认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就业岗位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此案中,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
    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月29日,委托代理人代小吴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和小吴沟通过,只要败诉,我们肯定上诉,这涉及到数十万名HIV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还有对他们的隐私保护。”小吴的委托代理人说,“原本希望通过小吴的胜诉,会减弱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而败诉的结果,无形中扩大了社会公众对这个群体的歧视。”
一位资深行政审判法官告诉《法治周末》,无论此案的结果如何,这个问题已经摆到世人面前,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早日做出一个更明确、更规范、科学的规定,应明确什么样的传染病患者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外面的世界沸沸扬扬,小吴则躲在很少人知晓的角落里暗自伤悲。
    《法治周末》通过QQ和小吴聊“天空之城”
    我喜欢听凄凉的音乐
    《法治周末》:你是真心喜欢教师的职业还是为了就业?
    小吴:一半一半吧,刚开始我是为了就业。当我当上老师的时候,我发现教师的职业很好,我喜欢这个职业。而且当有人不让你当老师时,更觉得当教师可贵。
    《法治周末》:家里人可晓得你现在的情况吗?
    小吴:不知道。
    《法治周末》:有些啥爱好呢?
    小吴:我喜欢安静,喜欢听凄凉的音乐,喜欢看悲剧。《法治周末》:你现在期待二审吗?
    小吴:是的。假如社会因为我的案子而进步,我当然高兴了,我活着会更有信心。
    《法治周末》:你有什么样的希望?
    小吴:希望国家会改变一些制度性歧视,那该多好啊!
    《法治周末》:你现在对自己心中的“天空之城”是不是充满了希望?
    小吴:是啊,是信念支撑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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