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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判首例传播性病罪 失足女患艾滋仍与嫖客交易

作者:aids 更新日期:2011-04-26 来源:艾滋病公益检测网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杨卉)卖淫女明知自己有艾滋病,仍与嫖客进行皮肉交易,结果触犯刑律。昨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记者了解获悉,此案是柳州市法院系统首次以传播性病罪罪名,追究卖淫女刑事责任的案件。
    去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柳州警方在谷埠街大同巷某旅社的一间客房内,将正进行皮肉交易的卖淫女熊某和嫖客阿勇抓获。熊某供认她患有艾滋病,随后公安机关将她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证实熊确有艾滋病。公安人员将此结果通报给阿勇,希望他也进行相应检测。
警方调查得知,熊某今年35岁,原籍柳城县,案发前住在柳北区石碑坪镇。熊某称,她已经卖淫多年,平时在江滨公园一带“揽客”。由于长期卖淫,熊某在2008年9月发现自己患上了艾滋病,但她没有就此收手,继续操持“生意”。案发前,阿勇主动接触熊某,双方商定以5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到大同巷某旅社开房。
    熊某被抓后,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收容教育6个月;去年6月,熊某因为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转至看守所羁押。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熊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人士介绍,传播性病罪在我国刑法第360条有明文规定,它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传播性病罪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记者采访了解到,刑法虽然只明确梅毒、淋病等为严重性病,没有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但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因此,后6种疾病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相关嫌疑人同样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称,传播性病罪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必须明知自己患严重性病;二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因此类似一夜情、酒后乱性和婚外恋等传播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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